关于资产管理计划定期报告披露日期的公告

2019年04月09日

尊敬的投资者: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第151号令)第五十条规定:“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期间,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每季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每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为规范管理资产管理计划的定期报告,本管理人将严格按照新规要求,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每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若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不足三个月或者存续期间不足三个月的,管理人可以不编制资产管理计划当期的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投资者如有异议的,可根据相关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与方式向管理人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未提出异议的,则视为同意。

     届时投资者可登陆管理人官网查询相关定期报告。

     特此告知。



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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