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阳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变更公告
一、背景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的相关规定,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或“管理人”)作为关于光大阳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经与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开展了关于光大阳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规范整改工作。2020年5月7日,我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光大阳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变更的回函》(机构部函【2020】992号),准予我司对本集合计划进行合同变更,更名为“光大阳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并参照公募基金相关要求管理运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光大阳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相关规定,现就本次合同变更事项征求投资者意见。
二、征求意见期相关安排
根据《光大阳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相关约定,为最大程度保护投资者利益,充分保障投资者退出的权利,管理人特别为本次合同变更事项设置征求意见期。本次征求意见期为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2020年6月9日至2020年6月22日),期间本集合计划将于每个交易日开放,投资者不同意本次合同变更的,可于前述任一交易日办理退出手续,并免收产品退出费。
三、特别提示
本次征求意见结束后,《光大阳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自2020年6月23日起生效,原《光大阳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同日起失效。原光大阳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将变更为光大阳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A类份额,A类份额将不开放申购,可在集合计划开放赎回业务后的任一正常交易日申请赎回。
请投资者仔细阅读《光大阳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草案)》及《光大阳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草案)》等法律文件,了解产品属性及风险收益特征,审慎进行选择。
特此公告
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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