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旗下产品实施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公告
根据《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20〕22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以下简称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中的规定,自2022年 1月 1日起,本公司旗下所管理的资管产品(以下简称“产品”),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各类监管文件要求,自2022年 1月 1日起,本公司旗下产品将按照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对产品所投资的金融资产进行分类及计量。在对金融资产进行分类时,必须判断其合同现金流量特征是否满足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solely payment of principal and interest on principal amount outstanding, SPPI),只有合同现金流量特征满足SPPI测试,则该金融资产才可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产品对持有的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将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进行减值处理并确认减值准备。
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如发生变化,本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最新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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