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阳光北斗星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变更公告
一、背景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的相关规定,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或“管理人”)作为光大阳光北斗星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经与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开展了光大阳光北斗星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规范整改工作。2021年10月21日,我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光大阳光北斗星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变更的回函》(机构部函[2021]3248号),准予我司对本集合计划进行合同变更,更名为“光大阳光北斗星9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并参照公募基金相关要求管理运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光大阳光北斗星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现就本次合同变更事项征求投资者意见。
二、征求意见期相关安排:
根据《光大阳光北斗星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相关约定,为了充分保障投资者退出的权利,公司作为光大阳光北斗星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将在公司网站征求投资者合同变更意见。
本次征求意见期为2021年12月22日至2022年2月10日,投资者可在管理人网站www.ebscn-am.com表达合同变更意见。
1)同意合同变更的投资者需在官网上表达意见。新合同生效后,原大阳光北斗星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将变更为光大阳光北斗星9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A类份额,A类份额开放申购赎回的具体时间,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2)征求意见期间本集合计划将于每个交易日开放退出,投资者不同意本次合同变更的,可于前述征求意见期内任一交易日办理退出手续,也可在管理人网站www.ebscn-am.com表达“不同意合同变更”的意见。
考虑到产品合同变更后将完成净值化转型,风险收益特征将发生较大变化,为了最大程度保护投资者权益,在征求意见期结束时,公司仅对明示同意合同变更的投资者予以留存,针对表达“不同意合同变更”的投资者,以及逾期未办理退出且未有意见答复的投资者,管理人均将在征求意见期结束次一工作日(即2022年2月11日)做强制退出处理。
三、征求意见期间费率安排
??? 北斗星2号X4份额征求意见期间(2021年12月22日至2022年2月10日),管理人计算业绩报酬的标准为2%/年,如本期份额实际年化投资收益率超过2%/年,管理人将依据原《光大阳光北斗星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计提业绩报酬。
四、特别提示:
1、本次征求意见结束后,《光大阳光北斗星9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自2022年2月11日起生效,原《光大阳光北斗星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同日起失效。
2、管理人计算业绩报酬的标准不构成管理人对客户本金和收益的承诺,请以产品到期实际到账情况为准。
请投资者仔细阅读《光大阳光北斗星9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草案)》及《光大阳光北斗星9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草案)》等法律文件,了解产品属性及风险收益特征,审慎进行选择。
特此公告。
附件1:光大阳光北斗星9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草案).pdf
附件2:光大阳光北斗星9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草案).pdf
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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